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是全球性的难题,而法国却能将保护与利用协调得相得益彰。 首先是法国政府非常重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,发展文化设施,普及文化当成一项社会工程来完成。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主要措施是:制定保护法律――1962年就制定了《马尔罗法》,划定历史保护区,区内的一切建设修缮活动都要经“国家建筑师”的严格咨询、评估和同意;实施整体保护――凡确定为文物的古代遗迹、墓葬、石刻、桥梁、建筑、民居,包括与之相关的环境,国家和社会都得加以保护,而不是被现代建筑包围的孤立景点;重点保护原貌――尤其是古建筑的立面,即使装修也不能破坏,厅堂、楼梯等内部设施、格局都原貌保持;限制建筑高度――老城区都确定了建筑高度的绝对控制线,超高建筑一律建在城外或郊区;新旧建筑协调――新建筑都得深思熟虑,慎之又慎,进行方案竞标优选,确保新旧建筑协调相融,自然和谐。 其次是法国充分利用包括历史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设施,实行文化普及教育。国有古迹对18岁以下儿童实行免费开放,国家新剧院将1/3的座位规定为低价位,面向大众。卢浮宫等巴黎和外省的100处文化古迹、33个国立博物馆,在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日免费向公众开放。每年将有230万人次享受这一免费措施。由国家拨款的国立戏剧院,每周四的票介统一下调为50法郎的优惠价。为了实现上述措施,文化部每年给予3600万法郎的补贴。这些措施的实施,直接带动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,同时对提高国民素质、加强民族文化传统教育方面,起了积极的作用。 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,由于保护得力,不仅使遗产本身得以原汗原味保护,还使周边的相邻环境和氛围同时保护,既延续了历史文脉,又体现了保护的价值;由于利用得当,使其成为面向公众教育的活动的历史教科书和社会课堂,提高了民族素质,增强了民族自信心,死古董成了活教材。保护与利用,相辅相成,相互促进与提升,不失为成功的佳例。 |